一輛轎車往右變道超車,眼看就要與一輛行駛的三輪摩托車發生擦掛,三輪師傅緊急向右躲避,不幸的是因轉彎過急,三輪車上的乘客被甩出車廂受傷。
  這種零接觸的車禍,轎車司機是否該擔責?日前,彭州市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非接觸性交通事故案。法院認為,兩車雖未發生接觸,但轎車超車導致了三輪車乘客受傷,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轎車司機賠償11萬餘元。
  三輪避轎車乘客被甩出車外
  今年2月7日18時30分許,唐某駕駛小轎車沿彭什路靠中心雙實線一側車道行駛,當行駛至軍樂鎮軍屯村4組路段時,唐某開始向右側車道變道超車。此時,在右側車道行駛的一輛三輪摩托車受到擠壓,為避免兩車擦碰,三輪車司機郭某緊急往右打方向進行避讓。但因為急轉方向引起三輪車傾斜,車上的乘客謝某被甩出車廂。
  事發後,謝某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先後花費近6萬元治理費。交警部門以無法查明事發時的具體事實為由未認定事故責任。事故各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謝某遂於8月8日向彭州市法院起訴,要求轎車駕駛人唐某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三輪車所有人謝某及事發時三輪車駕駛人郭某賠償其醫療費、傷殘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萬餘元。
  責任三七開轎車司機擔主責
  8月12日,該案在彭州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唐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辯稱,唐某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因為車輛沒有與三輪車發生接觸,謝某受傷是因為郭某駕駛三輪摩托車不當引起,並指出郭某是無證駕駛。原告謝某則認為,轎車和三輪車的駕駛人均存在違規駕駛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唐某在未確保與三輪車之間安全行車距離的情況下冒險借道超車,是導致謝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三輪車駕駛人郭某明知自己無駕駛資格而上路行駛,三輪車所有人謝某在不確定郭某有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隨意出借車輛給其使用,原告謝某在明知載貨三輪摩托嚴禁載人的情況下仍搭乘該車,三者均有過錯。綜合考慮本案案情,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餘30%的責任由其他各方承擔。
  法官說法:交通事故不以碰撞為條件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唐某與被告郭某所駕駛的車輛在未接觸情形下造成原告受傷是否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雙方駕駛人應當如何分責的問題。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事故並不以是否具有碰撞情形為前提條件,只要車輛對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具有過錯即構成交通事故。此外,在責任承擔上,根據優者危險承擔原則,汽車的危險迴避能力和事故風險控制能力均優於三輪車一方,在道路上行駛時汽車應履行的註意義務重於三輪車,所以,在分配交通事故損害後果時會適當增加汽車車主的責任。
  同時,法官還提醒說,如果認定有主觀故意的行為導致他人受傷,如在行車過程中故意對別的車輛“甩盤子”,除了要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彭法宣華西都市報記者吳柳鋒實習生李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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