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3日電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今日談及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討情形時指出,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學習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四部委今日舉行發佈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和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介紹《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及,《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面臨傷害,面臨嚴重嚴重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到危險狀態,將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公安民警在具體的執法過程當中該如何判斷這三種危險狀態?將未成年人送到以上地方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閆正斌回應稱,《意見》第11條明確的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出警過程當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生命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的時候,應當帶離其他監護人,這個主要是從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做的很明確的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斷未成年人處於需要帶離這樣的危險狀態,需要根據現場當時的情形來判斷。第一種情形,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根據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做出判斷。第二種情形,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的,這個要通過瞭解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是否經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傾向,比如監護人長期酗酒、吸毒,精神異常等情況。第三種情形,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相對來講是比較好判斷的,主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無人照料的時間、次數等綜合因素來做出判斷。
  同時,《意見》第11條規定,公安機關帶離監護人以後可以就近護送到其他親屬或者當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兩個方面考慮,一個是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和生活學習的需要,規定了多元的保護地點,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他的親屬關係和生活的聯繫、居住的地點、照料的能力和本人意願來進行選擇。
  第二方面的考慮,便於公安機關開展工作。公安機關把未成年人帶離視情況緊急,護送未成年人是為了更妥善的做好安置,這個護送地點強調了就地、就近這樣一個原則,《意見》也沒有規定一定送去親屬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過去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當中往往將未成年人帶離後沒有地方送,親屬不接收,存在安置難的問題。現在《意見》明確規定了民政部門的兜底責任,對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特別是帶離處於危險狀態的時候,是有很大的幫助的。為了保證照料人能夠妥善照料未成年人,《意見》還規定了公安機關應該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對於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工作銜接,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談及《意見》將出賣未成年人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兩種行為分別列入監護侵害行為,閆正斌解讀稱,從近年來的工作情況看,的確存在上述情況,雖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社會影響惡劣,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也比較大。
  閆正斌稱,下一步,公安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打擊出賣、拐賣兒童違法犯罪力度,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打擊買方市場,採取多種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針對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討的情況,《意見》中已明確規定,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學習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公安機關也將在工作當中進一步加強與民政等部門的配合。在開展街面主動救助的同時,註意發現其中的監護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違法行為並依法妥善處置,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公安部: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討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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